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231号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仁册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江北下朱村******。
经营者:朱静霞,女,199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路**义乌购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仁册电子商务商行、浙江义乌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