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299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扬韬,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重庆市巴**李家沱马王坪正街**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3MA5UPB6Q06。
被告:吴贤焕,个体工商户,经营,经营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负**div>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扬韬、吴贤焕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