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344号 原告:舒城县红叶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七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74242049N。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尔玉,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华宝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乐余镇永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251538585U。
法定代表人:韩保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汪丛明,男,汉族,1976年3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钱广秀,女,汉族,1968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舒城县幼雅童床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柏林乡蔡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3366949664。
法定代表人:姚自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代兵,安徽龙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舒城县红叶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华宝塑业有限公司、汪丛明、钱广秀、舒城县幼雅童床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舒城县红叶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舒城县红叶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城县红叶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舒城县红叶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