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620号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美的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杰,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三菲灯饰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义乌国际家居城******。
经营者:王春莲,女,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温州贝尼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中天柱路**iv> 法定代表人:姜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三菲灯饰商行、温州贝尼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