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882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冰之厨电器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
经营者:吴丹妮,女,198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冰之厨电器商行(经营者:吴丹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