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5790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辉,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明珠,浙江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俊,男,200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