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渝05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旭火燃具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州中段**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979897626。
投资人:何沛波,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旭火燃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5民初2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旭火燃具经营部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20000元及利息等。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旭火燃具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渔船、工商、船舶、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依法派法警到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旭火燃具经营部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本次执行中未受偿。
本院已约谈并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渝05执15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