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5民初161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泽耀,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柏树林街2号(金星大厦B幢)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XG5FG39。
经营者:魏泽耀,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冬梅,重庆智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防保五金厨卫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河心路197号高正商业楼二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3MA5FA80M6N。
法定代表人:沈梓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江培,重庆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魏泽耀、深圳市防保五金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厨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被告魏泽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冬梅、五金厨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江培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15192947号、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30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5192947号、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两枚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为:水龙头、地漏等,两枚商标均在法律保护期内。
被告魏泽耀销售的地漏上突出使用的两标识,与原告第15192947号商标、第6380388号商标构成近似,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侵犯了原告的上述两枚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系列商标和产品早被广大消费者认可和知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魏泽耀系五金、建材的专营商家,在进货时应对商品的来源施加高度的注意力,知道或应当知道“潜水艇”地漏这个知名商标,被告仍然贩卖侵犯原告潜水艇商标权的地漏,故构成故意侵权。
被告五金厨卫公司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商标权的地漏产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魏泽耀答辩:1、原告的公证书程序违法,不能证明我方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被告销售的产品有合法的来源并能提供销售者信息,被告不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3、被告与防保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五金厨卫公司答辩:1、我方没有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我方与魏泽耀并不认识也没有任何交易行为,魏泽耀销售的产品与我方无关。
3、我方已经在工商处变更公司名称,且仅有公司名称中的潜水艇也并不构成侵犯对方注册商标的行为。
4、对方要求赔偿的费用过高。
经审理查明,第15192947号和第6380388号商标的原注册人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
2015年10月7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水龙头、地漏等。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均转让给柏瑞润兴公司。
柏瑞润兴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科技开发及销售卫生洁具、五金产品(不含电动自行车)、厨房用具、卫生间用具、日用品等。
柏瑞润兴公司的“潜水艇”地漏系列产品获得多项荣誉: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授予润德公司(潜水艇地漏)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
submarine系列产品2011年8月被中国工程建设协会产品评审委员会评为“工程建设推荐产品”。
润德宏图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及其相关公司就其生产的潜水艇地漏等产品先后在全国多个省份的电视、广播、报纸等平台、场所投放大量广告进行了持续宣传。
2019年11月8日,湖南欣源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邵阳市宝庆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申请。
2019年11月11日,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随同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到重庆市江津区的“日丰卫浴”,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店购买了“自动密封式四方地漏”的商品,使用微信付款45元后,取得名片一张(该名片有“魏泽耀地址:江津区柏树林街30号电话:15023030231”等内容)。
随后,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对购物现场及所购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封存了相关物品。
柏瑞润兴公司支付公证费750元。
经当庭查验及双方核对,公证书所附实物封存完整。
经现场拆封,正方形纸制包装盒顶部面有一标识,由潜水艇图案及长方形方框组成,该潜水艇图案的头部向右延伸出长方形方框外,其余艇身在长方形内;
汉语拼音QUSHUITING在长方形框下方,前述汉语拼音呈直角分布,分别位于潜水艇图案的下方和左侧。
图形标识下方印有“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河心南路197号高正商业街二楼301”字样。
被告魏泽耀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柏树林街2号(金星大厦B幢)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6MA5XG5FG39,经营范围五金,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零售。
魏泽耀向本院提交了名为斯派斯卫浴挂件的发货清单、支付宝付款账单详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榆烨建材商行营业执照、门面照片、沈绍贵名片、通过(2020)渝璧证字第5282号《公证书》进行证据保全的微信号为“w949134793”的好友(微信号:SSG13640502806,昵称:斯派斯卫浴13640502806)微信用户发布的朋友圈内容,主张其销售的涉案产品系从沈绍贵经营的斯派斯卫浴挂件进货的事实。
另提交了2019年2月签订的门面租赁协议一份,主张其从业时间短。
原告认为被告魏泽耀提交的发货清单中没有地漏名称,且魏泽耀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抗辩的事实主张。
被告深圳市防保五金厨卫有限公司系由深圳市潜水艇五金厨卫有限公司更名而来,成立日期2018年9月3日,核准日期2020年6月24日。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范围:厨卫家具产品、五金制品、卫浴设备及配件、家用电器及其配件等。
以上事实,有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第15192947号公证书、第6380388号公证书,(2020)湘邵庆证字第364号公证书、(2013)襄仲裁字第55号裁决书、公证费发票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系涉案第15192947号和第6380388号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本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系魏泽耀销售。
该商品与第15192947号和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
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涉案标识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该标识与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相比较,标识的主体由潜水艇图案、方形框、“QUSHUITING”字母组成,虽然潜水艇的图案及其在方形框中位置存在差异,字母内容不一致,但是由于潜水艇本身与地漏这一商品没有关联性,将该图案作为地漏的商标显著性强,潜水艇图案、方形框架加字母的组合亦使得该商标的特征较为突出。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商标之间的相似因素相对于两商标之间的差异更为明显,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与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相比较,被诉侵权商品中显示的并没有将“潜水艇”三字突出使用或者使用与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字体,因此与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不具有相似性,不侵害第1592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案涉商品外包装上印刷有被告五金厨卫公司的公司名称和地址,被告五金厨卫公司否认其生产、销售了涉案商品,但并无相反证据佐证,其主张之后对公司名称进行了工商变更,但对已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被告魏泽耀认为原告公证程序违法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也未能举证推翻公证书证明的事实。
对二被告的上述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魏泽耀提出合法来源抗辩,被告魏泽耀提交的发货清单虽没写明具体商品名,具有一定瑕疵,但基本契合交易习惯。
且其提交的发货清单、支付宝付款截图、上游经销商微信朋友圈商品展示图等经公证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其所销售地漏的合法来源。
同时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也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魏泽耀在明知涉案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实施了销售行为,以及和被告五金厨卫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故魏泽耀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以及与五金厨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仍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分担原告柏瑞润兴公司为本案支出的相关合理费用,本院综合考虑酌定被告承担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所产生的合理开支1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由于二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柏瑞润兴司请求二被告停止侵害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五金厨卫公司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由于柏瑞润兴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经营时间、涉诉产品的价格等因素,以及柏瑞润兴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确定由五金厨卫公司赔偿柏瑞润兴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泽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漏产品,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维权合理支出费用1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防保五金厨卫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漏产品,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00元,被告魏泽耀负担200元,被告深圳市防保五金厨卫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清退,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