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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七彩莲花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6356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七彩莲花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七彩莲花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635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楠,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七彩莲花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十里铺合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东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七彩莲花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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