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635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佩杰,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楠,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七彩莲花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十里铺合蚌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东东。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七彩莲花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