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终8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帅强洗化用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开阳路交汇处向西150米,工商注册号:×××74。
经营者:孙艳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堤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6636841165。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王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帅强洗化用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8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帅强洗化用品厂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帅强洗化用品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帅强洗化用品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临沂市兰山区帅强洗化用品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