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民初2054号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青年北路招待所内/div> 法定代表人:孙先洪。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公司)与被告肥西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西好声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肥西好声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肥西好声音公司停止侵害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停止使用上述商标,拆除店内带有“富侨”、“富侨足道”等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并停止在提供服务或对外宣传时使用上述商标标识及名称;二、判令肥西好声音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三、判令肥西好声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其系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的权利人。
经过其多年投入与经营,“富侨足道”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4年9月4日,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调查发现,肥西好声音公司未经其授权,在经营场所、宣传卡片上大量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识,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肥西好声音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商标权利人存在一定联系或属同一来源,构成商标侵权。
肥西好声音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 涉案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由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7日经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按摩,按摩(医疗),保健、公共保健浴室,公共卫生浴,理疗,疗养院,美容院,蒸气浴室(商品截止)。
2012年8月27日,富侨公司受让成为商标权人。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现续展至2022年11月6日。
2019年1月13日,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受让该商标。
涉案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FUQIAOZUDAO”商标由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4日经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4类:按摩(医疗),保健,医疗辅助,理疗,私人疗养院等。
2012年8月27日,富侨公司受让成为商标权人。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现续展至2029年11月13日。
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富侨”商标使用与维权授权协议,授权内容为1、其授权富侨公司使用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4010038号“富乔”商标、第4010036号“FUQIAO”商标、第4010037号“富桥”商标,并同意富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与肥西好声音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搜集证据并参与诉讼程序,维护我方知识产权权利,我方不再就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2、授权期限为自2019年1月13日至案件二审终结。
3、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
2014年9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商标驰字[2014]247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文件认定,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2类按摩、保健服务上的“富侨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2017)厦思证内字第9196号公证书记载,2017年11月27日,该公证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安徽省肥西县站前路标有“富侨足道”的场所,公证人员某该场所的标识、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五张。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场所预定消费项目一个,支付人民币109元,并取得银联商务刷卡单一张、收据一张及名片一张。
照片、银联商务刷卡单、收据及名片作为公证书附件。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上述经营场所店招使用了“富侨足道”文字,宣传海报和名片使用“富侨足道知足堂”,宣传海报上标明充值送足浴券,收据上印有肥西好声音公司的印章。
肥西好声音公司于2015年2月25日成立,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经营范围歌舞娱乐、洗浴、餐饮等。
以上事实,由富侨公司提交的(2019)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996号、第02000号公证书,“富侨”商标使用与维权授权协议、(2017)渝九证字第6995号公证书、(2017)厦思证内字第9196号公证书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案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富侨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第1967348号、第5054170号注册商标,上述商标均在保护期内,应受法律保护。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系第5054170号商标权利人和第1967348号商标使用权人,对案涉商标享有的相关权利合法、有效,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2017)厦思证内字第9196号公证书记载,现场取得的收据上盖有肥西好声音公司的印章,能够认定肥西好声音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富侨足道”、“富侨足浴知足堂”标识,这些标识明显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涉案店铺经营足浴业务,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属类似服务。
肥西好声音公司使用“富侨足道”、“富侨足道知足堂”标识,其中“富侨”系臆造词具有显著性,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和辨识习惯,结合富桥商标的较高知名度,系被诉侵权标识中最具识别度的主要部分,该部分与涉案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相比,“富侨”二字均一致,构成近似;
与涉案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FUQIAOZUDAO”相比,虽缺少拼音部分,但“富侨足道”文字部分均一致,构成近似。
因此,肥西好声音公司该种使用行为容易使得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属于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肥西好声音公司经营场所的位置、规模、侵权情节、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酌定肥西好声音公司赔偿富侨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肥西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肥西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三、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肥西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宏强 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 人民陪审员 李延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程灿灿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责任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