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110民初12136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北京万商天勤(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斌,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风公司)与被告蒋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被告蒋斌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依法对其公告送达。
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格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蒋斌、淘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蒋斌停止侵犯原告第5902654、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歌莉娅”文字标识的服装,停止在其淘宝网店上使用“歌莉娅”文字标识,下架该商品链接,并销毁库存侵权服装;
2.判令被告淘宝公司协助下架、删除被告蒋斌淘宝网店处含有“歌莉娅”文字的商品链接;
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及承担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1万元;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格风公司确认涉案店铺已无侵权信息,故申请撤回第1、2项诉请。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5902654、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的商标权人,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原告系一家集设计、生产、销售女性服装为一体的现代化大型的知名服装企业。
原告“歌莉娅”品牌服装自1995年创立,经过数十年的持续发展,在全国各大省、市、自治区均设有统一形象的专卖店及专柜网点,在广东、甚至全国,均享有较大的知名度。
2010年2月14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第5902654号“歌莉娅”商标,核准类别在第25类商品,具体包括服装、衬衫、裤子、风衣、衬裤、外套等,商标专用期限自201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该商标曾荣获“广州市著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荣誉称号,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3年7月28日,原告向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准第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核准类别在第25类商品,具体包括服装、外套、裤子、T恤衫、裙子、上衣等,商标专用期限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该商标曾荣获“广州市著名商标”。
目前,原告第5902654、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处于有效法律状态。
二、关于被告的侵权行为。
据核实,蒋斌在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开设店铺“潮流小姐女装定制”,从事服装经营业务。
蒋斌在明知原告“歌莉娅”品牌服装知名度的前提下,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以“贤歌莉怡”陈列、宣传及展示服装产品,共涉及八款服装及链接,并实质专用于销售侵犯原告“歌莉娅”商标品牌的服装,意图导致消费者误认及混淆,蒋斌的行为己构成对原告第5902654、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蒋斌、淘宝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权利状态第5902654号“歌莉娅”商标:商标注册人:格风公司;
注册类别: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衬衫、裤子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1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2月13日。
该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限自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
2017年7月28日,国家商标局在《第16204347号“歌莉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7)商标异字第34124号)中载明:认定格风公司用于第25类“服装、衬衫、裤子”商品上的第5902654号“歌莉娅”商标为驰名商标。
第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商标注册人:格风公司;
注册类别:第25类: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紧身内衣、裙子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
该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
二、被控侵权事实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爱上潮流时代,店铺名称:潮流小姐女装定制,注册人:蒋斌。
2、公证时间:2019年7月;
涉案商品链接1名称:194C3C02A2019夏季新品贤歌莉怡波点宽松露肩桑蚕丝衬衫女上衣,链接项下商品售价158元,交易成功8件,累计评论35条;
涉案商品链接2名称:193R2D010贤歌莉怡2019夏季百搭鱼尾不对称下摆A字蕾丝半身裙,链接项下商品售价158元,交易成功4件,累计评论51条。
该店铺中共有8款服装商品(含取证商品)商品名称中包含“贤歌莉怡”,除取证商品外的其余六款商品均未显示销售量。
3、实物状态内有女装上衣及裙子各一件,其上无任何商标标识。
三、其他事实合理费用支出:公证费1800元、购买实物费用316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格风公司系第5902654号、第10618027号“歌莉娅”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蒋斌在8款商品标题处使用“贤歌莉怡”,该标识包含了涉案商标“歌莉娅”的前两个字,与涉案商标整体构成近似,该些商品均为服装,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蒋斌的使用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故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共有8条链接存在侵权情形、取证商品链接销售额、侵权行为性质及原告合理支出等确定为12000元(含合理费用)。
格风公司对淘宝公司已无诉请,本院对淘宝公司责任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06元,由被告蒋斌负担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