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终83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市兰山区利源日用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176号1号楼3单元201室。
经营者:姜绍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婷,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利源日用百货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利源日用百货超市以与被上诉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沂市兰山区利源日用百货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沂市兰山区利源日用百货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利源日用百货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