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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江西亿多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4533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江西亿多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江西亿多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4533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亿多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晏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亿多拼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2020年11月13日,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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