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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程永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5592号
案件名称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与程永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程永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110民初15592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OUPHEADQUARTERS,SINGAPOR534101)。

诉讼代表人:黄文杰,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永林,男,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与被告程永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2020年12月7日,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347.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867.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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