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终82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营,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秀虎,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秀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高秀虎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