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1187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浩然、王静,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浩杰,男,1988年6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平遥县中都乡社村前街****。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浩杰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