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944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耐帅鞋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曹埭村金州工业园**楼(温州金州集团外贸实业有限公司内第**)/div>法定代表人:金金勋。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蜘蛛堡罗鞋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国际鞋城****。
经营者:王改云。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耐帅鞋业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蜘蛛堡罗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