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324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清,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文安县。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