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832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小芳,女,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小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