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934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天威花园广电文创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婕红,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艾奇丽家居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村雄丰路**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207338A。
法定代表人:刘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艾奇丽家居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