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31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法人注册号110111-4045129。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綦江区潮唯星盒子饰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滨河大道**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6081L673。
经营者:张久翀。
被告:重庆綦江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办事处通惠大道**桥左侧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3Q6B91。
法定代表人:齐界,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綦江区潮唯星盒子饰品经营部、重庆綦江万达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