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7民初22139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上海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小理,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与被告钟小理、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锋,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钟小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在审理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审理中变更为: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三六一度公司是一家集服装、运动鞋生产、研发于一体的品牌体育用品企业,多年来,在产品研发、质量管理、广告宣传等方面投入大量财力物力,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享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钟小理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名为“潮尚王子”的网络店铺(以下简称涉案店铺),在其产品介绍中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原告购买后经鉴定,该运动鞋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钟小理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三六一度公司成立于2003年,经营范围包括服装、运动鞋、包、箱、袜子、帽子等生产及批发。
2012年3月21日,原告经核准注册了第XXXXXXX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涉案权利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运动鞋等,现处于有效期内。
商标先后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国际知名品牌等称号。
2020年1月7日,原告三六一度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登录“拼多多”App,在“潮尚王子”的店铺中购买“男鞋秋冬季361鞋子男皮面运动鞋韩版潮流男士跑步鞋棉鞋休闲鞋男”项下鞋子(颜色分类:9055黑白,鞋码:42收藏送袜子),实付款68元,该商品图片中运动鞋侧面带有“361°”标识,并显示“已拼771件”。
1月14日,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登录“拼多多”App查看上述所购商品的物流单号为XXXXXXXXXXXXX,并至收货地址领取同一物流单号的邮包,对邮包的外观、内装物品及重新封装后外观进行拍照,物品封装后暂由该公证处保管。
3月24日,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出具了(2020)苏宝证字第283号、第284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的公证封存物品,内有一双男鞋及袜子,在鞋盒标签、包装纸、鞋身、吊牌上均有“361°”标识。
经原告三六一度公司比对,被诉侵权商品鞋底无“361°”标识,鞋舌处无货号,其鞋盒的货号与正品编码亦不同,确认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涉案店铺系拼多多平台中开设的个人店铺,店铺编号为XXXXXXXXX,入驻人为被告钟小理。
2020年1月7日,被告钟小理下架被诉侵权商品。
同年11月16日,拼多多平台禁售被控侵权商品。
根据寻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截止下架日,公证购买商品名称对应的商品销售数量共计762件,销售金额共计51,051.4元。
另查明,原告主张维权合理支出4,568元,并提供了公证费发票1,500元,其余为购买费用及律师费3,000元,但未提交相关律师费发票及合同依据。
以上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本院审理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三六一度公司系涉案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对该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店铺商品描述及商品外观上使用的“361°”标识与权利商标一致,且被控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鞋属同种商品。
此外,鉴于涉案商品与权利商品在鞋盒、材质、实际外观等处均与权利商品存在明显差异,故根据优势证据规则,本院认定涉案店铺销售的商品系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钟小理作为被诉侵权店铺的经营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应当为其商标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应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鉴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知名度、侵权商品销量、侵权时间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关于合理开支部分,其中,购买侵权商品的费用予以支持;
公证费因提交相应票据且确属维权所需,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代理费,原告虽未提供相应依据,但确因本次诉讼实际发生,本院结合本案诉讼标的、律师工作量及相关行业收费标准等酌情予以支持。
被告钟小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本院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小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168元、被告钟小理负担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张佳璐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