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849号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住所地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
法定代表人:提莫肯奈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段东升,经理。
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与被告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天宝解决方案公司(TrimbleSolutionsCorporation)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