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941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新得嘉服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大山村彭地厅街横巷**之二首层/div>法定代表人:苏清武。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易尚源服饰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钱塘衣城**。
经营者:郭平。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新得嘉服装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易尚源服饰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