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27号原告:新乡市东风鑫达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S213省道路西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秋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汉国,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江,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市农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留辉大道东侧卫华大道北侧华瑞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敬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跃龙,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渤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丽都路交叉口崛起时代****。
法定代表人:李双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周口市麒凯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周口大道东侧MOCO新世界******/div>法定代表人:常晓宇,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泉汇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河滨路明鸿花园**楼****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石学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班桂霞,女,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
被告:吴振,男,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
被告:田畅,汉族,女,1988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原告新乡市东风鑫达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垣市农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濮阳市渤海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市麒凯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泉汇物流有限公司、班桂霞、吴振、田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新乡市东风鑫达重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新乡市东风鑫达重工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东风鑫达重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新乡市东风鑫达重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