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668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石桂大道****6-3。
法定代表人:何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怀聚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南路鑫苑都汇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正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举,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县小四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温县产业集聚区纬一路中段iv>法定代表人:杨远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举,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怀聚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温县小四川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
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