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386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武县云台山镇新七天酒店,住所:,住所:焦作市修武县云台山镇古洞爻村古洞窑服务区iv>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修武县云台山镇新七天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因被告无法送达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