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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修武县云台山镇新七天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8知民初386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修武县云台山镇新七天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修武县云台山镇新七天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8知民初386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武县云台山镇新七天酒店,住所:,住所:焦作市修武县云台山镇古洞爻村古洞窑服务区iv>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修武县云台山镇新七天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因被告无法送达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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