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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苏青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04刑初233号
案件名称王苏青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苏青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304刑初233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苏青,女,1975年3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现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被告人王苏青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经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张家和,安徽张家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晓磊,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苏青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8月25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检察官助理赵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苏青及其辩护人张家和、朱晓磊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苏青明知是伪造的古井贡酒、口子窖酒包装材料,以30余元每套(包括酒盒、瓶盖、标签、酒盒外套,不含酒瓶)的价格向代浩(已起诉)等人多次销售,经营数额共计13万余元。

代浩等人利用从被告人王苏青处购买古井贡酒和口子窖酒假冒包装材料,在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西门渡村一出租房内采用购买的散酒自行灌装假酒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28万余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王苏青,出示了温州市鹿通物流托运凭证、代浩名下62×××28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流水、相关照片、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和鉴定报告,宣读了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据此认为,被告人王苏青的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苏青对上述指控不表示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始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是初犯、偶犯,退赃10万元,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王苏青明知是伪造的古井贡酒、口子窖酒包装材料,以30余元每套(包括酒盒、瓶盖、标签、酒盒外套,不含酒瓶)的价格,通过货车、物流方式向代浩(已起诉,判决未生效)多次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3万元。

被告人王苏青从中获利15000元,该款已退出。

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王苏青被临时寄押于苍南县看守所,2019年5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提解出所带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温州市鹿通物流托运凭证,证实2019年1月5日、1月8日自温州邮寄袋子、印品至蚌埠,收货人小王,电话130××××1428。

2、代浩名下62×××28的工商银行卡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的交易流水,证实该卡采用蚌埠无卡存款,温州取款的方式发生多笔交易,交易额达917100元。

代浩、王苏青均认可该卡中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的130000元,是用于买卖假冒包材款。

3、古井贡酒瓶盖照片两张,证实证人林某陈述王苏青曾向其定制过古井贡酒瓶盖,在镀金圈以及瓶盖上刻古井贡酒、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证实代浩等人生产假酒场所、仓库内的古井贡酒系列、口子窖系列白酒、包材均非公司生产,系假冒公司产品。

5、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证实注册商标情况。

6、证人白某证言,证实是被告人王苏青母亲,曾于2018年11月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温州市瑞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8年12月份和2019年1月份两次联系货车帮助女儿送货,2019年1月两次到苍南县的全通物流帮助女儿发货,不知道是什么货。

7、证人闫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在温州市苍南县新联货运中心经营一家全通物流。

龙港镇的一个老太太经常找自己的全通物流,要求把货发到蚌埠市,收件人是小王,并把小王的号码写在纸上,自己把货送到温州的鹿通物流,鹿通物流然后把货发到蚌埠市的恒源物流。

老太太60多岁,见面或者看照片能够认识。

今年春节前和她联系已经关机了。

最近一次送货大概是2019年1月份。

2018年5月份左右开始,有十几次发货到蚌埠。

货少的时候,一个老头开着昌河面包车给我送到店里,货多的时候电话让我们去拉。

老头60多岁,170厘米左右,短头发,中等身材。

她让我们到龙港镇新美洲村455号旁边等着,她们用三轮车把货拉到自己的车上。

仓库地点拆迁了。

不知道什么货都是包装好的。

没有物流单,她也没有留身份信息。

辨认出老太太是白某。

8、证人赵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2月份从温州市苍南县世纪大道附近拉了一车印刷品到蚌埠市淮上区。

用自己的货车拉的,车牌号皖C×××××。

他们是用三轮车运货往车上装,用了好几辆三轮车同时拉的,大概装了三个小时,就开车走了。

他们说的是印刷品,装了大半车没有装满,货都是包装好的也没有打开。

早晨7点多开到蚌埠淮上区海吉星,打电话让他们来接,过一会一辆面包车过来接的,就跟着到了一个产业园,里面有好多栋楼都是仓库,卸完货给钱,就开车走了。

自己给王某联系过活,大约是2019年1月3日左右,蚌埠的一个女的打电话让从温州苍南龙港镇拉一车货回来,说以前也拉过一次,自己不在,就给他联系了一个车,联系的王某。

辨认出2018年12月份装印刷品并让送货到蚌埠的人是白某。

9、证人王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月5日上午从温州苍南县拉了一车纸盒、纸箱等物品到蚌埠市淮上区。

是淮北的一个朋友赵忠丹用131××××5565打电话问可愿意拉一车纸盒、纸箱去蚌埠市淮上区,车费是4500元。

用自己的货车,车牌号为皖L×××××车拉的。

是在温州市苍南县的一个空地上,2019年1月3日16时许一个号码为184××××2697的老太婆打电话让去温州市苍南县,老太婆骑着电瓶车在龙港镇等自己,他们用电瓶三轮车拉纸盒等物品向车上装,自己就开车到蚌埠去了。

2019年1月5日8时许来到淮上区海吉星,就给蚌埠要货的打电话,一个30多岁的男子开着面包车来接,到卸货的地点,下完货付4500元。

辨认出2019年1月装假酒包材并让送货到蚌埠的人是白某。

10、证人林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8年12月24日王苏青用卡号62×××28转10000元用于做酒瓶盖(没有商标)模具。

前两年给王苏青组装过古井贡酒的瓶盖模具。

王苏青就是做注塑的,做酒瓶盖和胸牌。

两年前他做得古井贡酒的模具长大概20厘米,宽在16厘米的样子,是铁的,一套模具里大概有4到6个盖子,生产注塑一次就能生产4-6个瓶盖。

模具在瓶盖镀金箍部位刻的古井贡酒四个字,在模具瓶盖顶上刻的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王苏青工厂应该在金乡镇四代村家里。

辨认出王苏青本人。

从代浩卡62×××28转账给林某10000元。

11、同案犯代浩的供述,详细交代了包材是从温州苍南县进的,酒瓶从山东进的。

自己用高琴的手机联系的。

通过网上联系,银行卡转账,卖包材的银行卡号短信发到高琴手机上。

从温州苍南县买过两次包材,都是货车送来的,把车开到海吉星,自己开面包车去接,然后把货卸到中恒产业园仓库,运费自己出。

卡号为62×××28的工商银行卡是自己的,寄给卖包材的人了,2017年寄过去的,那时候准备干假酒,在网上联系的温州苍南县卖包材的人,她让用自己的身份办银行卡给他们寄过去,在蚌埠无卡存钱,他们在温州取,比较安全。

自己汇过三次钱,高琴汇过一次。

2018年汇的三次,时间想不起来了,三次一共汇了六万元,高琴是2019年1月份汇的一次,因为过年生意好,就让高琴多汇了一点,有八万多,一共汇了14万元。

口子窖和古井贡酒的包装材料(纸盒、纸箱、手提袋、酒瓶盖等),自己和高琴汇的就是买包材的钱,这张卡寄的比较早,那时还没开始干,有可能是他们把卡号给其他客户了,他们生意干的比较大。

12、同案犯高琴的供述,详细交代了在淮上区吴小街镇西门渡村租的民房里生产假酒有一年多了。

主要生产古井贡酒五年原浆和献礼版,口子窖五年和六年。

酒瓶是从山东郓城进的,包材是从温州进的。

卡号为62×××28的工商银行卡是代浩的卡,自己打过钱,代浩让往这张卡上存钱的,是买包材的钱,2018年1月份,大概存了八万元钱,在ATM机上,无卡存的钱。

包材主要是代浩联系的,自己也接过温州打来的电话,是一个女的打的,询问过买包材的事。

代浩去过温州。

13、出所登记表,证实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王苏青被临时寄押于苍南县看守所,2019年5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提解出所带回。

1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苏青于2019年5月13日被抓获归案。

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苏青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6、被告人王苏青的供述,详细交代了通过网上联系,在蚌埠市就卖给一家(高琴和代浩)假冒古井贡酒和口子窖酒包材,电话联系是蚌埠市一女的接电话,共四次,2018年12月份、2019年1月份两次用大货车送货,2019年1月份两次用全通物流送货。

双方约定,由高琴和代浩寄一张卡,其在蚌埠无卡存钱,自己在温州苍南县取钱,这张卡就是付买假的古井贡酒和口子窖酒的包装材料的钱,用这张卡取过三、四次钱,十万元左右,因联系不上高琴和代浩,就将此卡扔掉了。

获利15000元左右。

17、涉案资金和取保候审保证金缴款单,证实被告人王苏青缴纳涉案资金10万元和保证金1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苏青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在没有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非法销售他人两种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数额130000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苏青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苏青系坦白的意见,因被告人王苏青采取由高琴和代浩邮寄一张银行卡,一方在蚌埠无卡存钱,自己在温州苍南县取钱,交易流水金额巨大,由于银行取款录像保留期限短,造成案件存在大量疑点,对成立坦白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苏青亦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此节意见不予采纳。

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苏青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罚金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2天,即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3年3月27日止。

) 二、已缴纳的违法所得一万五千元及罚金十三万元,予以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红梅 人民陪审员  王侠一 人民陪审员  夏春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孔 筠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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