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知民初91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直沽街金昌西里**楼4门**。
被告:山西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余乃安,总经理。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西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