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325号原告:湖南俊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伟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旭,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梅,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金顺副食经营部。
经营者:王春霞。
被告:汕头市新伙伴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建平。
原告湖南俊宏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金顺副食经营部、汕头市新伙伴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汕头市新伙伴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对涉案名称为“糖果盒”(专利号:ZL201930595991.6)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应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