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102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顺政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724265784D。
代表人:宋世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淼、张宜廷,山东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郯城县汤郯路。
投资人:力某,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某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沂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