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356号原告:佛山市蜜蜂怡家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金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波,山东智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霞,山东智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海峰,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佛山市蓝岛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高海峰,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蓝岛陶瓷制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
经营者:高海峰。
原告佛山市蜜蜂怡家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海峰、佛山市蓝岛陶瓷有限公司、张店蓝岛陶瓷制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蜜蜂怡家陶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蜜蜂怡家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佛山市蜜蜂怡家陶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