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5民初3571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7933081M。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万五交化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成街****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XTQAA03。
经营者:谭万玲,女,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虎万五交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因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