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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叶佳、焦灿灿、李斌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02刑初552号
案件名称陈叶佳、焦灿灿、李斌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叶佳;焦灿灿;李斌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02刑初55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叶佳,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2016年4月13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袁晓丽,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耿毅,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灿灿,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2020年1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鹏媛、张金杰,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斌伟,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韶强、李录真,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诉刑诉[2020]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李斌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叶佳及其辩护人袁晓丽、耿毅;

焦灿灿及其辩护人顾鹏媛、张金杰;

李斌伟及其辩护人刘韶强、李录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从被告人李斌伟处购买大量假冒的云南白药牙膏、舒适达牙膏,从深泽耿庄等地购买大量洗衣液、香皂、肥皂等假冒品牌日化商品,并通过网上对外销售。

经审计淘宝平台销售金额637021.4元。

查扣的李斌伟仓库中的云南白药牙膏、舒适达牙膏等商品货值205887.96元,查扣的陈叶佳、焦灿灿仓库中的云南白药牙膏、舒适达牙膏、黑人牙膏、蓝月洗衣液等商品货值30746.44元,经鉴定查扣的李斌伟、陈叶佳、焦灿灿仓库内的货物全部为假冒商品。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李斌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叶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叶佳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陈叶佳认罪、悔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希望从轻处罚。

2、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望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焦灿灿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焦灿灿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焦灿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希望从轻处罚。

2、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期间恰逢被告人焦灿灿生育二儿子的时间,被告人焦灿灿忙于照顾两个孩子,没有时间参与销售经营,只是偶尔帮忙卖货,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焦灿灿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现实表现良好。

被告人李斌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李斌伟辩护人提出:1、李斌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并当庭认罪。

2、李斌伟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

3、李斌伟主观恶性不大,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系夫妻关系。

从2016年开始,二被告人通过互联网从被告人李斌伟(微信名:为爱之名)处购入大量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舒适达牙膏。

另外从深泽耿庄等地购得大量假冒品牌的洗衣液、香皂、肥皂等数十种日化商品。

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再通过淘宝上注册的“诚信陈叶佳”、“奇胜”、“天一快销”网店,从网上对外销售,将假冒的日化品通过网上批发、零售的方式销往全国各地获利。

经河北金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审计,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淘宝平台销售的金额为637021.4元,其平台销售的的假冒云南白药牙膏、舒适达牙膏均为从被告人李斌伟处购买。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仓库中查扣云南白药牙膏、舒适达牙膏、黑人牙膏、蓝月亮洗衣液等商品货值30746.44元。

查扣被告人李斌伟仓库中的云南白药牙膏、舒适达牙膏等商品货值205887.96元。

经鉴定,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李斌伟被查扣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李斌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李斌伟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周某、陈某、张某、李某、冯某证言、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李斌伟的搜查笔录和扣押清单,云南白药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书、案值说明、未授权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舒适达出具的鉴定报告、商标注册证明、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未授权声明、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蓝月亮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表、授权说明、商标注册证,黑人牙膏出具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营业执照,舒肤佳出具的鉴别报告书、商标注册证,立白出具的鉴别报告、证明、营业执照、鉴定报告、价格证明,银行流水信息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发货信息、河北金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李斌伟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焦灿灿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期间恰逢被告人焦灿灿生育二儿子的时间,被告人焦灿灿忙于照顾两个孩子,没有时间参与销售经营,只是偶尔帮忙卖货,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查,符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部分商品尚未售出,被告人李斌伟均未售出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系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斌伟销售给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的商品中有真有假,无法确认具体犯罪数额,故以公安机关查获的部分确认犯罪数额。

被告人陈叶佳在缓刑期间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李斌伟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2016)冀0128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陈叶佳宣告缓刑部分,即:被告人陈叶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罚金已缴纳);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69天。

即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

罚金已缴纳。

) 二、被告人李斌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三、被告人焦灿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四、被告人陈叶佳、焦灿灿违法所得5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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