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唐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刑初1671号
案件名称唐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某某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6刑初167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0年4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

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海菱、何鋆,分别为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20〕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自2020年4月起,被告人唐某某租用本市天河区广园东路1858号新天地服装城A0707-2档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球衣动。

2020年8月6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唐某某,现场缴获彪马足球服2030件、阿迪达斯足球服1810件、耐克足球服5060件。

经鉴定,上述球衣均为假冒注册商品的产品,货值金额至少已达人民币17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但犯罪未遂,且具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列举了相关证据,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并提交了具结书。

辩护人提出罪轻辩护意见称:被告人唐某某具有犯罪未遂的情节,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主观恶意不大,家庭情况困难,故建议法庭对唐某某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范围内从轻处罚,并尽量减免罚金刑。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缴获,是犯罪未遂,对被告人唐某某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根据本案事实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唐某某明确表示同意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基本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以及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没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

罚金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假冒“PUMA”“adidas”“NIKE”注册商标的足球服装(上衣、短裤)共8900件以及作案工具黑色苹果11手机一部、黑色电脑主机一台,均予以没收(上述物品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