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7536号 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文化道东侧梅园新村住宅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健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诸永琪,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广州羽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石夏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庄泽涛。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羽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