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73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勇涛,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和丽,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镇宁自治县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白马湖街道人民路物资局门面。
经营者:袁庆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修卯,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镇宁自治县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