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9984号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9973503P。
法定代表人:李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哲琼,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顺,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20110060号注册商标的侵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等;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40000元人民币;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陈永顺停止侵犯原告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请求判令被告陈永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