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16427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码华贸易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加庄四巷****(自主申报)。
投资人:马向华。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码华贸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属于试点法院,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同年12月30日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理由是: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且被告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