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38471号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余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好久不见餐饮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晋安北路**03、04、05号店面。
经营者:赖国防。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法定代表人:穆荣均。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好久不见餐饮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日立案。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已就涉案行为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好久不见餐饮店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市晋安区好久不见餐饮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