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12083号 原告:王幸存,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平,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院**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幸存诉被告周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幸存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幸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幸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幸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