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8115号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冰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姚宝荣。
被告:山东姝涵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赵洪金。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圣芳化妆品厂、山东姝涵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