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2民初15473号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汝湖雷士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盼,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烽发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东宁建筑装饰材料城**。
经营者:周洁萍,女,汉族,1984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烽发灯饰经营部(经营者周洁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属于试点法院,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定于同年12月14日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诉求10000元计收),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