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瑞思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天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5知民初4号
案件名称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瑞思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天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瑞思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天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甘05知民初4号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瑞思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陕西天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柯玛公司)与被告陕西瑞思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天冰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澳柯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柯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澳柯玛公司第882391号“”及第1238645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连带赔偿澳柯玛公司经济损失700000元;

3.判令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连带赔偿澳柯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总计53000元(其中:调查取证费2500元、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500元);4.判令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澳柯玛公司成立于1987年,是一家总部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制冷装备生产公司,于2000年12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澳柯玛公司以成为行业领先者和持续成长的优秀企业为目标,不断推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升级,逐步形成了以制冷、电动车、生活电器为三大支柱产业。

目前拥有员工7000多人,具备年产冷柜300万台、冰箱300万台、生活家电500万台、洗衣机400万台的能力,营销网络覆盖全球五大洲100个国家和地区。

1997年,“澳柯玛AUCMA”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经过30多年的自强发展,澳柯玛公司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重点支持十大影响力品牌”、“最具影响中国民众消费的品牌”、“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等殊荣,澳柯玛公司的“澳柯玛”品牌价值不断提升,已成为中国最有价值的品牌之一,在国际上的品牌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

2020年8月,由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BrandLad)主办的(第十七届)“世界品牌大会”在北京举行,“澳柯玛”以401.37亿元的品牌价值荣登本年度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位列176位。

2020年6月,澳柯玛公司在接到甘肃省天水市的售后维修电话后指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维修,调查发现出现故障的冷链设备并不是澳柯玛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

经与该超市负责人沟通得知,该超市中六款36个侵权产品均是其前手(天水市天牧精品生活超市)于2019年9月27日从陕西天冰公司处以65万元的价格购得,而案涉全部产品均系陕西瑞思诺公司生产的假冒伪劣“澳柯玛AUCMA”产品。

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未经澳柯玛公司授权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其行为侵犯了澳柯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的侵权行为已经福建省厦门鹭江公证处公证。

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澳柯玛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维护澳柯玛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澳柯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六组证据:第一组证据:第882391号商标注册证一份、第12386451号商标注册证一份、第882391号商标核准商标转让证明一份、第882391号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一份、第882391号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两份,中国商标局官网打印的第882391号注册商标详情一份。

拟证明澳柯玛公司系第882391号、第123864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11类,上述两个注册商标仍在专用权期限内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澳柯玛AUCMA”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一份;

荣誉证书一份;

统计调查信息证明四份;

荣誉称号认证证书一份;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一份;

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一份;

广告发布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一份。

拟证明:1.澳柯玛公司所有的案涉“澳柯玛AUCMA”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

2.澳柯玛公司“澳柯玛”冰柜被评选为“中国冰柜行业最具影响力第一品牌”的事实;

3.澳柯玛公司“澳柯玛”牌冰柜1996-2013年度连续十八年荣列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的事实;

4.澳柯玛公司“澳柯玛”牌电冰柜被评为“中国电冰柜大王”的事实;

5.澳柯玛公司曾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的事实;

6.澳柯玛公司“澳柯玛AUCMA”牌电冰柜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事实;

7.澳柯玛公司为维护品牌投入了大量的品牌宣传费用,每年仅通过央视CCTV宣传的广告费高达一千多万元的事实;

8.澳柯玛公司所拥有的商标具有良好商誉、知名度广、商业价值极高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20)夏鹭证内字第85156号公证书一份。

拟证明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实施了侵犯澳柯玛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第四组证据:澳柯玛公司鉴定证明一份。

拟证明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均系假冒澳柯玛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的事实。

第五组证据: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

拟证明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仅一次的侵权销售额便高达65万元的事实。

第六组证据:发票两份。

拟证明澳柯玛公司为制止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的侵权行为而支出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600元的事实。

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未出庭发表质证意见,也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对澳柯玛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与原件核对审查,对第1、2、3、4、6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第5组证据,虽然澳柯玛公司未提交原件,但澳柯玛公司对该份证据复印件的来源陈述清楚,系甘肃省天水景辰超市处取得,因该份证据原件的持有者为案外人天水市天牧精品生活超市,处于他人控制之下,澳柯玛公司仅能提交复印件。

鉴于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亦未到庭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本院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对证明目的均予以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澳柯玛公司的前身是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1996年10月14日,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获国家商标局核准登记注册第882391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11类“烤箱、电水壶、电热水瓶、冰箱、冷冻机等”,该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3日。

1997年,国家商标局认定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冰柜商品上的第882391号“”商标为驰名商标。

2008年8月14日,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将第882391号注册商标转让给青岛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5月16日,第882391号商标变更注册人为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14日,澳柯玛公司获国家商标局核准登记注册第12386451号“”商标,注册人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冰箱、空气调节设备、冷藏柜、冰柜等”,有效期至2024年9月13日。

澳柯玛公司为第882391号、第12386451号商权的合法权利人,上述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

澳柯玛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其经营范围为制冷产品、洗衣机、日用家电、家用电器维修等。

企业先后获得“中国冰柜行业最具影响力第一品牌”、“1996-2013年度连续十八年荣列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等殊荣。

2019年12月4日,澳柯玛公司与中视电传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公布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中视电传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CCTV-3综艺频道投放“澳柯玛”品牌相关广告,广告费用达1080万元。

“澳柯玛”品牌具有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旗下“澳柯玛”冰柜的品牌价值尤为显著。

陕西瑞思诺公司成立于2019年,所属行业为批发业。

经营范围包括展示柜、制冷设备及配件等的销售、维修和技术服务。

陕西天冰公司成立于2015年,所属行业为零售业,经营范围包括展示柜、制冷设备及配件等的销售、维修和技术服务。

2020年6月,澳柯玛公司在接到甘肃省天水景辰超市的售后维修电话后指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维修,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出现故障的冷链设备并不是澳柯玛公司(授权)生产。

经与该超市负责人沟通得知,该超市中六款共36台制冷设备均是其前手天水市天牧精品生活超市于2019年9月27日从陕西天冰公司处以65万元的价格购得,案涉全部产品均系陕西瑞思诺公司生产。

2020年9月14日,澳柯玛公司对天水景辰超市使用的36台制冷设备鉴定后,认为与澳柯玛公司产品存在明显差异,是假冒AUCMA、澳柯玛注册商标产品。

2020年8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2020)夏鹭证内字第85156号公证书,对天水景辰超市所有的上述制冷设备进行了证据保全。

天水景辰超市正在使用的,销售、服务单位为陕西瑞思诺公司的组合岛柜、环岛柜、鲜肉柜等36台制冷产品的电源开关及柜体显著位置均有“”标识及“REISSNO陕西瑞思诺专业24小时服务”的标签。

另查明,澳柯玛公司为维护自身权利支出律师费5万元、公证费6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相关标识是否侵犯了澳柯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澳柯玛公司要求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停止侵权澳柯玛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连带赔偿澳柯玛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及澳柯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5.3万元的请求能否予以支持。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澳柯玛公司第882391号注册商标“”及第12386451号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侵犯了澳柯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问题。

澳柯玛公司是第882391号注册商标“”、第12386451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澳柯玛公司对第882391号注册商标、第12386451号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原《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本案中,首先,本案被指控侵权产品为组合岛柜、环岛柜、鲜肉柜等制冷产品,与澳柯玛公司第882391号注册商标及第1238645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中包括的冰柜为同类产品;

其次,陕西天冰公司销售的36台被诉侵权制冷产品在电源开关或柜体显著位置均有“”标识,“”中包含的汉字“澳柯玛”,与澳柯玛公司第882391号注册商标“”中的“澳柯玛”虽然字体不同,但汉字相同;

“玛”字仅为繁体字与简体字的区别,此外“”中包含的英文字母“AUCMA”,与澳柯玛公司第12386451号注册商标“”中的英文字母在读音、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极高的相似度。

再次,澳柯玛公司第882391号注册商标“”及第12386451号注册商标“”在我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对比对象相隔离的状态下,考虑到澳柯玛公司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以及产品的知名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澳柯玛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并且本案正是因天水景辰超市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澳柯玛公司生产,故在产品出现故障后通知澳柯玛公司维修人员赴现场维修。

因此,上述标识与澳柯玛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作为生产销售商,生产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侵犯了澳柯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是否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陕西天冰公司明知陕西瑞思诺公司生产被诉侵权商品的事实,亦帮助陕西瑞思诺公司销售侵权产品,故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澳柯玛公司享有的第882391号注册商标“”及第123864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故澳柯玛公司诉请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的责任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原《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因澳柯玛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显著性以及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实施本案侵权行为具有明显主观故意等因素,结合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单次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额65万元以及澳柯玛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及公证费600元,酌情确定陕西瑞思诺公司、陕西天冰公司连带赔偿澳柯玛公司经济损失65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5.06万元,共计赔偿损失70.06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瑞思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天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882391号“”及第123864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陕西瑞思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天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600元(含律师费50000元、公证费600元);

三、驳回原告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30元,由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元,陕西瑞思诺商用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天冰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