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702号 原告:陈楷,男,汉族,1995年9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秀燕,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妮,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优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西站大道****楼**4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QCA73Y。
法定代表人:呼桂玲。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陈楷诉被告义乌市优凯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专职调解员调解,原告陈楷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予以免收。
原告陈楷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