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终108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御波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太平直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HOPN947。
法定代表人:王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波,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MA1FP25Y4P。
法定代表人:胡军博。
上诉人杭州御波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波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麻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512号民事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向杭州御波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波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但杭州御波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波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御波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