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初79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泰沂商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平邑县浚河路中段div>法定代表人:翟桂存,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平邑县泰沂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