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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平邑县泰沂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初792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平邑县泰沂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平邑县泰沂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初79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泰沂商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平邑县浚河路中段div>法定代表人:翟桂存,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平邑县泰沂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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