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954号 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北路锦绣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35090548。
法定代表人:蔡京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市远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豪德商贸城**1街****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980JXC。
法定代表人:陈新伟。
被告:陈新伟,男,汉族,19775年9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济宁市远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陈新伟、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福明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