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29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泰县梧桐兴发商店,住,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梧桐镇梧桐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5MA305B8Y9R。
经营者:陈泰发。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泰县梧桐兴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